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整体部署,我局负责组织开展此专项工作,从即日起,我市辖区内凡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外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渝办事机构要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觉停止商业贿赂行为。
自查自纠的重点是:
1、是否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务的行为;
2、是否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3、是否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4、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5、是否有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6、是否有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自查自纠工作分动员部署、查摆问题、分析整改、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5月开始到10月结束。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通过自查自纠,普遍受到极为深刻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纠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错误观念和行为,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执纪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各企业和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不及时纠正不正当商业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欢迎全市社会各界的监督!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监督举报电话是:
023-68810662
023-68810520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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